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系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沈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6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沈某当即主动给付825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调解协议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