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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执字第 178号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申请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某于2008年12月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率10.05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6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申请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德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00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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