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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钱某某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刘某甲、钱某某因与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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