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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长路不服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长路,男。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红彬,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债权纠纷。

上诉人申长路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从2004年2月到2005年6月为上诉人加工制做包装耐火砖用的木托盘,托盘做好后,按事先双方约定,运到上诉人指定的新密市X镇X村、王村村、矿务局、曲梁等地的耐火材料厂,供上诉人为耐火材料厂家包装耐火砖箱用。上诉人用过后,对于木托盘款未全部给付,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证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x元,虽经被上诉人讨要,上诉人至今仍未给付,双方为此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长路于2009年3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刘某某7000元,双方以后对此不再有任何纠纷。

二、申长路若违反上述第一项约定,双方仍按原审判决〔(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119〕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申长路承担。

四、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智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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