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长路,男。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红彬,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债权纠纷。
上诉人申长路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从2004年2月到2005年6月为上诉人加工制做包装耐火砖用的木托盘,托盘做好后,按事先双方约定,运到上诉人指定的新密市X镇X村、王村村、矿务局、曲梁等地的耐火材料厂,供上诉人为耐火材料厂家包装耐火砖箱用。上诉人用过后,对于木托盘款未全部给付,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证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x元,虽经被上诉人讨要,上诉人至今仍未给付,双方为此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长路于2009年3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刘某某7000元,双方以后对此不再有任何纠纷。
二、申长路若违反上述第一项约定,双方仍按原审判决〔(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119〕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申长路承担。
四、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智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