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腾空上海市X路X号(临房)房屋,并交付原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被告杨某人民币30万元,该款应于被告杨某腾空并交付上海市X路X号(临房)房屋后三日内支付被告。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