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造成本交通事故,于2010年6月3日被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于同年6月17日被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于同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6日被逮捕,于同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16日和同年9月13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闽x号农用运输三轮车自仙游县X镇X村往伍狮村方向超载行驶,11时20分,行经伍狮村道伍狮上坡路段,因后车厢载物过重,加之操作不当,车辆失去平衡,车头上翘,车尾着地,导致站立于驾驶室左侧的乘车人林某某摔下车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6月6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0年6月3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害人林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医院看望被害人林某某,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随后被交警带走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0年6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因造成本交通事故,被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于同年6月17日被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于同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在本院审理前,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田某某按该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8.8万元;被害人林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田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撤销对田某某行政拘留的决定、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询问笔录、帮教证明,证人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1、陈某某2的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被告人田某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闽x号农用运输三轮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主动到医院看望被害人林某某,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属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的表现,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田某某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霜丽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蔡瑜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