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艳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宏恩,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四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郑州四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军、崔艳君,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宏恩,被上诉人四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连新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陈某某于2009年5月底之前将本案所涉房屋出售支付张某某15万元后,本案所涉房屋归陈某某所有。
二、如果2009年5月底之前陈某某未将本案所涉房屋出售,陈某某自愿支付张某某15万元后,本案所涉房屋亦归陈某某所有,否则,房屋归张某某所有。
三、由张某某协助陈某某办理所涉房屋转让手续。
四、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陈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子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