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乘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润华商务G座X室。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大乘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金水区法院管辖,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是金水区。原告的损失,明显增加了与本案无关的并且是实际不存在的数额,其目的只是为了提高管辖级别,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中诉讼请求,本案诉争的标的金额为510万元。根据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规定,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故本案应由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魏超
代理审判员吕珂
二○○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程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