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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袁卫东,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X镇X村X组X号。

上诉人谢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2008)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甲于2009年2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O0元,由上诉人谢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超群

审判员李谟贵

审判员张坚平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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