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袁卫东,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X镇X村X组X号。
上诉人谢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2008)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甲于2009年2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O0元,由上诉人谢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超群
审判员李谟贵
审判员张坚平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