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男,工人。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无职业,现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司机。
被告陈某某,男,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杨某某、陈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11日原告乘坐被告杨某某的车与被告陈某某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现在陈某某无法找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洪山
代理审判员王宝忠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