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袁某与被告杨某某、陈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字第2577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男,工人。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无职业,现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司机。

被告陈某某,男,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杨某某、陈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11日原告乘坐被告杨某某的车与被告陈某某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现在陈某某无法找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洪山

代理审判员王宝忠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