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
被告郑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天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3年5月结婚,1995年生一女杨某某,1999年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杨某某由被告抚养。事实上,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在郑某上学,因此请求变更抚养权。婚生女亦愿随原告杨某某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女杨某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
二、其它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天亮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