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筱欢,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合议,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庭审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杨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湘潭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5746元,被上诉人湘潭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30日前将上诉人杨某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上诉人杨某;
二、上诉人杨某已预交的房产契税按办证过户时国家政策和标准(合同约定的单价及产证登记面积计算)凭票结算,多退少补。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上诉人湘潭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它事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