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永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甲、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16日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谭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相关的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谭某某已预交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某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