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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甲与被上诉人贾某丙人格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胡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贾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贾某丙之父。

案由:人格权纠纷。

上诉人胡某甲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2006年4月8日下午,贾某丙因琐事与胡某甲发生争执,殴打中致贾某丙身体受到伤害,双方因赔偿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胡某甲的监护人胡某乙一次性赔偿贾某丙各项费用共计3500元。此案了结,双方互不发生纠葛。

一审诉讼费650元由贾某丙负担。二审诉讼费65O元由胡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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