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a,男,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号×区×号×室,现住×市×区×路×花园×号×室。
被告丁a,女,汉族,户籍地×市×区×村×号×室。
原告陈a与被告丁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6日签订居间合同一份,并约定于2009年5月15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收取了原告5,000元定金及700元的电器折旧费。事后,中介公司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但被告拒签,经中介公司电话调解,被告同意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及700元购买屋内旧电器的费用,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6,500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余额3,500元;二、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电器的费用700元。
被告丁a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6日,原、被告与居间方上海同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一份,约定原、被告委托居间方买卖×市×区×路×弄×号×室房屋,出售方系被告,购买方系原告,房价款为455,000元。原告于2009年4月26日支付定金5,000元,于2009年5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20万元,并于付款当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若被告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若原告违约,则放弃定金归被告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定金及房屋内旧电器的折旧款700元。事后,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条及收取家电费用的收条、中介公司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收取了原告5,000元定金,事后却不愿意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属反悔,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现基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6,500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余额3500元,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电器折旧款700元,本院也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a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余额3,500元;
二、被告丁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a家电折旧款7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鸣良
审判员李红
代理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徐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