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X,男,1938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30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杜X,男,1953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李X,女,1952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杜X,男,1979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李X,女,1985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李X、杜X、李X、杜X、李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