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第一被执行人前郭县机电设备公司第二物资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第二被执行人前郭县机电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间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10日以(1996)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前郭县机电设备公司第二物资供应站给付原告贷款本金x元,并从欠款之日起给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前郭县机电设备公司对前郭县机电设备公司第二物资供应站的给付义务负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前郭县机电设备公司第二物资供应站负担。199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此案于1999年11月16日因被执行人前郭县机电设备公司第二物资供应站无执行能力,另一被执行人前郭县机电设备公司解体而中止执行。本案于2009年3月9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均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