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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沈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

被告沈某,女。

委托代理人沈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沈某及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单位同事,1992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杨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07年起被告对原告关心较少,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08年7月被告带儿子离家分居至今。2008年8月1日被告曾向法院提出要求与原告离婚未果。鉴于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已一年多,期间,原告多次和被告进行沟通未果。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沈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然被告曾于2008年8月1日向法院提出与原告离婚,是因为曾看到原告与其她异性交往密切,而原告因此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表示今后愿意改正。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一直在等原告回头。被告于2008年7月6日带儿子离家到娘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儿子读书,期间被告曾经带儿子一起回原告处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平时对其关心较少,是因为有了孩子后,被告将关心重心转移到了孩子身上,今后被告会对此问题予以改正。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原系单位同事,双方于199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杨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曾于2008年7月带儿子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曾偶带儿子回原告处居住生活。2008年8月1日被告曾向法院提出要求与原告离婚未果。2009年12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遇及家庭生活琐事未能很好沟通及双方未能正确对待与异性交往问题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相互理解,互让互谅,互尊互爱,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沈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杨某亦应从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考虑,给被告沈某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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