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嘉世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北京市威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15782号

原告北京市嘉世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嘉世达中心)与被告北京市威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世达中心委托代理人邢景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世达中心诉称,威腾公司单位职工宗建国居住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门X号,该处楼房供暖费由北京市嘉世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威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供暖费用。但威腾公司自1995年至2004年拖欠供暖费x.60元。故现起诉,要求威腾公司给付供暖费用x.6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被告威腾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0日北京表带厂与北京启明恒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某京市启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启明公司)签订联片供暖协议书,约定北京表带厂为启明公司等单位的住宅提供供暖服务。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启明公司将所属宿舍楼有关收费事宜委托嘉世达公司管理,由该公司收取供暖费。威腾公司职工宗建国居住的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门X号住房的供暖费已由启明公司代为交纳,但宗建国所在单位未向启明公司交纳相关费用。另查,该房屋建筑面积62.8平方米,1995年-1996年、1996年-1997年、1997年-1998年、1998年-1999年、1999年-2000年、2000年-2001年、2001年-2002年,每年供暖单价均为16元,每年供暖费均为1004.8元,2002年-2003年、2003年-2004年、2004年-2005年。每年供暖单价均为30元,每年供暖费均为1884元,以上合计共为x.6元。

以上事实有宗建国住房证明,京房权证海私成第x号证书、联片供暖协议书、启明公司委托书、海淀供暖办证明、宗建国医保证,供暖费明细表、律师函、启明实业总公司变更名称证明、北京表带厂证明、启明公司证明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表带厂与启明公司之间的供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北京表带厂已依约履行了供暖义务,启明公司已依约交纳了其所有住房的供暖费,但其所交纳的供暖费中包含了宗建国所居住房屋的供暖费,宗建国所在单位,即威腾公司应当将宗建国所居住房屋的供暖费给付启明公司,嘉世达做为启明公司委托的代收供暖费一方,其有权向威腾公司主张供暖费,因此,嘉世达公司要求威腾公司给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威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威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嘉世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供暖费一万二千六百八十五元六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七元,由被告北京市威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七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卫东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鲍新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