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4月2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持票人均为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金标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