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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53岁。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适用公告向被告陈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陈某于1982年结婚,1983年生一女儿李某某(现已结婚成家),婚后我们经常吵架,矛盾不断,于1991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经人说和于1993年复婚。2003年被告退休后经常外出不在家,现在在哪里我也不知道,从2005年至今我们一直分居,现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为使双方都尽快地从这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结婚,婚后于1983年生一女李某某。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闹,后于1991年离婚。经人说和原、被告复婚,并于1993年8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经常吵闹,时有矛盾发生,导致家庭不睦。原、被告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陈某退休后外出,很少回家,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证人梁某、刘某、党某、成某均到庭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闹,且被告陈某从2003年退休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很少回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也多次到被告家中送达法律文书均未见到被告陈某,本院遂适用公告向被告陈某送达了开庭传票。

另查明,被告陈某又名“X”系同一个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标准,幸福美满的婚姻需双方共同努力营造。原、被告再次结婚后未汲取第一次婚姻失败的教训,感情依然不睦,经常吵闹,且被告陈某退休后长期外出,对家庭不管不问,至今依然下落不明。作为丈夫的原告李某长期找不到妻子,履行夫妻义务更无从谈起,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原告李某所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证人证言真实可信,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原告的证据均应当予以采信。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共同财产部分双方可另案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解除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彦峰

代审判员:王群益

代审判员:毛继光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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