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26岁。
翻译人常保和,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干警。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及翻译人常保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日13时50分,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窜至许昌市莲城大道时装寿衣店,进入店内里屋,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盗窃王某某放在床头处的黑色手包一个,内有现金2500元、黄某手链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黄某手链价值2842元,万里马牌手包价值100元。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盗窃得手逃跑时被从里屋后门进来的王某某(王某某的妻子)发现,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即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被惊醒的王某某也与买买提•阿吾拉在床边厮打,厮打过程中买买提•阿吾拉致使王某某左手小拇指指甲劈裂出血。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被王某某、王某某夫妇当场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陈述,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在入室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买买提•阿吾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卢倩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