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
委托代某人郭红旗,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某权限:代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某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
负责人孙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某人李某某,该矿职工。代某权限:代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委托代某人许某某,该矿职工。代某权限:一般代某。
代某某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鹤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代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某某及其委托代某人郭红旗,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委托代某人李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山区人民法院(2010)鹤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郭妙玲
审判员郝占峰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