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某甲,又名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吕某甲与再审被申请人吕某乙、吕某丙侵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进行再审。
经审查查明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投资建房,该事实有荥阳市X村X村民委员会、荥阳市X镇土地管理所的证明及双方共同亲属的证人证言、房屋施工人的证人证言、房屋承租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自该房建成后,双方各自经营使用。因申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的实际权利不一致,其效力不能对抗实际权利。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