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坤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甲X号X幢银海大厦南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毅,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精准阳光(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坤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诉精准阳光(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坤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精准阳光(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坤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坤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北京坤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