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X路办事处侯小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霄鹏,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鹤壁经济开发区X路办事处侯小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侯小屯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郭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侯小屯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侯小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耿霄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某
审判员郑月娟
代理审判员徐海勇
二О一О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