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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侯小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X路办事处侯小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霄鹏,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鹤壁经济开发区X路办事处侯小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侯小屯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郭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侯小屯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侯小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耿霄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某

审判员郑月娟

代理审判员徐海勇

二О一О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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