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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xx,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龙裕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西头。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上诉人乔某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杞县X镇X组,另一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根据民诉法规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施工地点为郑州市惠济区X路东、金光路南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张永增

审判员邓湘宁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吴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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