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禹州市X镇恒升陶瓷厂,住所禹州市X镇X村。
负责人苗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宽超,禹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许昌市莲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名人(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李某,女,汉族,43岁。
委托代理人周群,河南光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禹州市X镇恒升陶瓷厂诉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某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宽超、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陈拓业、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秦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