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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禹州市神后镇恒升陶瓷厂诉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某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禹州市X镇恒升陶瓷厂,住所禹州市X镇X村。

负责人苗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宽超,禹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许昌市莲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名人(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李某,女,汉族,43岁。

委托代理人周群,河南光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禹州市X镇恒升陶瓷厂诉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某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宽超、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陈拓业、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秦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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