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人阴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阴某某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x)号的职工持股《会员卡》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阴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左拥军
审判员刘坤琪
审判员董敏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