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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阴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人阴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阴某某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x)号的职工持股《会员卡》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阴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左拥军

审判员刘坤琪

审判员董敏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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