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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丰源煤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立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乙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丰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立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

申请再审人平顶山市丰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市立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乙合同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7)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泉州市立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丰源煤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平顶山市丰源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张某甲,被申请人泉州市立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志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张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宝丰县人民法院(2007)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审判员杨国山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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