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0月18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费人民币7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王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