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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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X,因本案于2008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X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钱X酒后在本市X路XXXX弄XX号XXXX室的家中,因琐事与妻张X发生争执后,张X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民警邵XX、陆XX到达上述地点处警时,被告人钱X不服民警教育,并殴打民警,造成邵XX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邵XX、陆XX的陈述;证人谷XX、陆XX、张X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情况;民警邵XX的伤势照片及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为其所作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以及被告人钱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钱X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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