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被告刘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应归还原告许某连本带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自2010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归还原告许某人民币500元,从2011年3月起每月归还原告许某人民币800元,至2012年5月20日全部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1.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