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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某,男。

被执行人赵某,男。

本院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6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虎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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