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某,男。
被执行人赵某,男。
本院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6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虎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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