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严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严某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费人民币5238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