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湖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xx湖朱立彩砖厂,住所地上海市xxx镇xx村(xx)12队。
法定代表人吴xx,厂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存有水泥买卖合同关系。2008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水泥款人民币x元。后被告陆续付款,但尚有余款x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
被告辩称,结欠货款是事实,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湖朱立彩砖厂结欠原告上海xx湖山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x元;余款5157元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元,减半收取后计114.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