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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至本区X路南汇金店周浦分店,乘无人之机,沿扶梯爬至店铺后窃得规格为S925的银耳钉23个、S925银项链4根、S925银手链2根、S925银戒指3枚、S925猴形银饰品1个及翡翠A货玉摆件1块、玛瑙手链2根、玛瑙项链1根、洪都牌宝宝出生吉祥饰物2套(内有S925银手镯2对、银锁2只)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43元。

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大部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胡某飞。本院审理过程某,被告人程某甲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其余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乙的证言笔录,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指纹鉴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甲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全部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甲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应予发还。被告人程某甲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72元发还被害人胡某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倪建军

书记员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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