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xx与被告罗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罗x随原告陆xx共同生活,被告罗x于2020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陆xx原、被告所生之女罗x的抚养费人民币4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辉东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