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X,因本案于2009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X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XX于2008年9月8日下午5时许,在本市X路X号其打工的上海城大灯具城XXXX室,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顾XX放在办公桌下方箱子里一只单肩背包内的人民币7600元后逃逸。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顾X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赃款人民币7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XX的陈述、证人张XX、顾XX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顾XX系初犯,作案时刚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能携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此次犯罪较轻,故可对被告人顾XX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XX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