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2010年4月工资差额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2010年5月、6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500元;
三、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500元;
四、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张某缴纳2010年5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027.2元;
五、原告张睛霞于本调解书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个人应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35.4元交给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六、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