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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0年3月31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建议检察机关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检察员王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以其妻子赵某丙的名义向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中,为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人单位证明,伪造了焦作市房管局和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行政公章。后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经审核向赵某丙发放贷款5万元。张某某将上述贷款用于购买“中福在线”彩票,致使贷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归还。案发后赵某丙已将上述贷款本息全部归还。

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借款合同、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乙人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贺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以其妻子赵某丙的名义向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中,为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人单位证明,就伪造了焦作市房管局和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行政公章。后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经审核向赵某丙发放贷款5万元。张某某将上述贷款用于购买“中福在线”彩票,致使贷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归还。案发后赵某丙已将上述贷款本息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间相互印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贺某某陈述:大约2006年3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到我们信用社找我咨询小额借款的事,我告诉他小额借款所需的证明材料、要求和所需的手续,并给了他三、四份空白的单位证明,让他找担保人到他们各自的单位开一张单位证明。2006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张某某和她的爱人赵某丙和一个女的到我们信用社找到我。赵某丙在出示并交纳了她和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赵某丙本人的居住证明后先由赵某丙以她本人的名义填写了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然后张某某向我提供了赵某丙找的担保人(后来我知道她是赵某丙的妹妹叫赵某丁)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我看后,让赵某丁在贷款申请书和保证担保合同上的保证人一栏签了她的名字、捺上手印,另外又让她在保证书上签上了名、捺上了手印。之后,张某某让赵某丙和赵某丁先走了。过了一会儿,张某某又向我提供两个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各自的单位证明,说这两个人下午就过来。我说那下午再说吧。然后我们就分开了。当天下午,张某某到我们信用社找到我说肖某才来了,在外面等。张某某说肖某才有急事,所以我就和张某某一起到我们信用社外面。我和张某某在我们信用社旁边的大玻璃球附近找到肖某才,我看他和我看到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像片一致就把借款申请书和保证担保合同及保证书交给张某某,我在一边等着。张某某过去后过一会就回来了,说签好了。然后我们一起回到信用社二楼,过了一会儿一个自称叫卿某的男的也来到我们信用社二楼。张某某告诉我说这就是他们找的第三个担保人,我就让他也在申请书、保证担保合同、保证书上担保一拦签上名字并捺了手印。然后我就以赵某丙的名义填写了借款借据。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6年4月份,我生意做得也不好,干了将近一年,银行贷款一直也还不上。正好那个时候我知道焦作有“中福在线”彩票,如果运气好,能赢很多钱,那些贷款和欠款也很快就能还上。但当时我手里也没有资金,我就又想到了贷款。但因为之前,我在王褚信用社及解放联社营业部有贷款未还及担保贷款未还的记录,所以这次我不能做借款人也不能做担保人。我为了能贷出来款,就骗我爱人赵某丙说我欠了我妹妹五万元钱,人家急着用钱,我给银行说好了准备在银行贷五万元先还给我妹妹。当时我爱人也同意了,并且我还让我爱人找她妹妹赵某丁给我做的担保人。后来我又找了我的两个朋友,肖某才和卿某让他们给我做了个担保人(我作为借款人赵某丙的爱人也签了字)。这样我又在解放联社营业部贷了五万元的款。这笔款贷出来后,我就拿到“中福在线”去玩带赌博性质的游戏了。但最后,这些钱都输进去了。后来没办法,我就又将我刚买的两套房卖了一套,价格是十万左右。这些钱,我还了一部分欠款,还有五万元左右我又拿到“中福在线”去玩。幻想着能把本钱赢回来,但最后又输进去了。而且后来,我又借了一部分高利贷去玩,也都输了。最后实在没办法了,我就又把我的第二套房子也卖了,价格也是十万左右。这笔钱,我都用于还帐了。但银行的贷款,我一直没有能力偿还。这样下来,我弄得连个家也没有了。而且家里人也怪我,说我欺骗他们,骂我赌博误事。最后,我在家实在没办法待下去了。2007年初我就离开家去外地打工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回过家。今年的10月26日是我儿子的生日,我准备回家看我儿子,没想到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住了。这笔贷款当时我是以购材料为由贷的,我还骗我爱人赵某丙说是为了还借款。但款贷出来后,我实际是用于赌博了。后来这些钱都输了,而且我的房子也都卖了,现在是身无分文,实在没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不过,我听说这笔贷款后来公安机关介入了,我爱人赵某丙将这笔款交到公安机关了。这笔贷款手续中,肖某才、赵某丁、卿某的单位证明是假的,这三个人的单位证明是我自己找大街那些刻章人私刻了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和焦作市房管局的公章后私造的。

3、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2006年3月份,我爱人张某某给我说他急用钱,已经给营业部说好了,准备从营业部贷五万款。但他本人不能在该营业部贷款了,就想让我以我的名义去贷这笔款。我当时问他贷款干啥,他说是还他妹妹的五万元贷款。我想这也是正事就同意了。但张某某还说贷款需要有担保人,他找不够,想让我找我妹妹赵某丁说说,让她帮忙去担个保。后来我给我妹妹赵某丁说了,她也同意。张某某提供我妹妹的单位证明应该是假的,因为我妹妹赵某丁从来没在焦作市二医院工作过。当时贷款给营业部说的是做生意,购材料,手续上也是这样签的。但当时这笔借款下来后,是张某某去拿的,按照我们事先说的,他这笔贷款还给了他妹妹张小玲了。

4、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2006年4月初的一天,我姐赵某丙的爱人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带着我身份证到解放区X村信用合作社去找他,并让我到化三厂门口接上我姐赵某丙一起去,我们俩一起到解放区信用社,我姐夫已经在信用社门口等了,我姐夫把我的身份证要走,说去复印一张。银行的工作人员拿出两张表让我在这两表他批的地方上签名并捺上了手印。然后我见那个工作人员又让我姐在他拿出的那两张纸上填上了一些内容,当时我有事急着走也没看我姐在那两张表上什么地方写了什么。我姐写完后,我姐夫对我姐说,你们俩走吧,以后的事你们就别管了。我和我姐就走了。

5、证人肖某戊证言证实:2006年初,张某某找到我说他想在营业部贷笔款,让我给他担个保。我当时想都是朋友就答应了。张某某当时要走了我的身份证,说是需要给营业部提供,用完了就还我。过了有一、两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贷款的事都联系好了,让我到营业部签个字就行了。当天下午,我赶到营业部。在营业部楼下,张某某在那儿等我,手里还拿了一份手续(我当时看了看,是一份保证担保贷款合同),让我在标有保证人的一栏签上了我的名字。签过字后,张某某把我的身份证还给了我,并说手续办好了,回头请我吃饭,我就走了。以后关于这笔贷款的事,我也没有问过他。

6、证人卿某证言证实:2006年3、4月份,张某某来找过我想让我帮他在营业部担保贷一笔款。但当时我在该营业部贷有款,按规定我是不能再担保的。所以我就把这个情况给他说了,说我不能担保。但张某某说他和营业部都说好了,用一下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再开个单位证明就行了,其他事不用我管。他拿了一个营业部的制式单位证明的空表,说让我把我的情况填上,然后他去想办法。我当时还是想着他不可能办成,这样就在这张表上填上了我的名字和工资。填好后,张某某拿着就走了。这个事过了很长时间,我有一次见张某某,我问他贷款的事。他当时说款贷出来了。我问他,我没去签字怎么就贷出来了,他说他找别人替我签过了。我当时给他说让尽快还了,他也保证很快就会还。

7、证人张某(别名张小玲)证言证实:张某某是我哥。张某某有时借过我几十元钱,没借过我大数目的钱。

8、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提供的张某某、赵某丙当时办理的贷款手续的复印件,分别是: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书及借款借据;张某某、赵某丙当时贷款时向营业提供的俩人结婚证的复印件;、张某某、赵某丙当时贷款时向营业提供的赵某丙、张某某、赵某丁、卿某、肖某才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赵某丙的居住证明复印件,赵某丁、卿某、肖某才三人的单位证明复印件。

9、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该院无赵某丁此人的证明;、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该局无卿某、肖某才此二人的证明。

10、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姓名为“赵某丁”的证明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嫌疑印文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真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送检的姓名为“肖某才”和“卿某”的证明上“焦作市房管局”嫌疑印文与“焦作市房管局”真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12、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提供贷款担保人的工资证明,伪造焦作市房管局和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单位公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李传荣

代审判员李婧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毋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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