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谢某
原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12日,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X的车辆在本市奉贤区洪庙近洪朱路发生单车事故,2008年5月13日送交原告处维修。原告修理完毕后,因被告未支付车辆维修款,遂将该车留置在原告的维修车间。在事故理赔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该车辆驾驶员有效的体检回执,保险公司无法就该事故理赔,致原告无法取得车辆维修款。后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调查,2008年8月16日该车辆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车辆维修款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辩称:牌号为沪XX的车辆系其所有,但该车送至原告处维修其并不知道,具体维修情况也不清楚,当时被告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因被告开的公司曾向米春雨借过钱,2007年年底,车辆就被米春雨开走了,以后就一直没有还给被告,米春雨是通过老乡介绍认识的。车辆维修款未付,原告应该留置该车,谁开来修的,应该向谁主张维修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X的车辆在本市奉贤区洪庙近洪朱路发生交通事故,同年5月13日该车辆被送交原告处维修,车辆维修款为x元。车辆修理完毕后,因被告未支付车辆维修款,原告遂将该车留置在维修车间。在事故理赔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驾驶员体检回执,保险公司未就该事故作出理赔,致原告无法取得车辆维修款。2008年8月16日,该车辆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谢某、郑细妹(谢某之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的抵押物即沪XX的车辆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实物扣押,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2009年11月6日,经上海老城隍庙拍卖有限公司拍卖,2009年11月17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将该车辆所有权转至买受人名下。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处理书、上海拯救牵引施救清障作业单、施工单、维修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成交确认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事实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即使事故发生当时,车辆不是由被告本人驾驶,被告作为车主也理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被告未支付车辆维修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89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2461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巧风
审判员杜NyNy
代理审判员陈新囡
书记员童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