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卢某某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立即搬离本市X路X号X室,并交付2010年3月1日起至搬离之日房租及水、电、煤费用。经审理查明,本市X路X号X室房屋系公有住房,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一年租赁合同,租费每月人民币450元,之后未签订合同,但被告一直按每月人民币530元交租费至2010年8月。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搬离租赁房屋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2年8月1日前搬离本市X路X号X室房屋。
二、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从2010年9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卢某某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73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已当庭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名坚
审判员王平
代理审判员周鸿英
书记员叶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