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陶某某携带五本共计250份的《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到本市杨浦区X路、翔殷路附近的国泰批发市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上述发票出售给他人,成交后被民警抓获。经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250份《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证言,查获的假发票及赃款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蔓莉
书记员陈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