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XX,因本案于200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9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被告人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武XX使用其同事陈敏的身份资料先后向上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1万余元,利息及滞纳金等人民币3600余元。
被告人武XX到案后在其家属帮助下已退还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的报案材料、证人陈敏的证词和个人信用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被告人武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XX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武XX到案后交代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武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9日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