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某。
申请人戴某申请宣告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赵某。戴某与赵某系夫妻。戴某称其夫脑梗塞4年,生活不能自理。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室鉴定:赵某被诊断为脑血管性痴呆。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赵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