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执行人时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代理审判员顾剑东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晓爽
审判长顾剑东
审判员顾剑东
书记员曹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