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人民广播电台。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电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泽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燕,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濮阳人民广播电台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泽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