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湘乡市湖山腾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系陈某乙之妹。
原审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上诉人湘乡市湖山腾飞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原审被告黄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湘乡市湖山腾飞铸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湘乡市湖山腾飞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湘乡市湖山腾飞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肖锋
审判员任莉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郭新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