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张虹,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学教师。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邮政局。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西段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住所地:济源市X街西段X号。
负责人:周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该局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分行。
负责人:宋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邮政局(以下简称济源邮政局)、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济源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河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于2008年4月24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邮政银行河南分行、邮政银行济源支行与济源邮政局共同支付其存款本息x元及2008年2月26日以后的利息。原审法院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2008)济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1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虹、张某甲,被上诉人济源邮政局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孔知时,原审被告邮政银行济源支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陈世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邮政银行河南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马某某提供大量新证据,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赵某祖
代理审判员邹波
代理审判员王磊
二○○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某